县直有关参保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推进我县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进程中,妥善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现将申报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县直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县工伤保险的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
本通知所称企业“老工伤”人员是指:
1.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包括行业)认定为工伤,鉴定了伤残等级,现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人员。
2.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未按照当时政策规定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现仍由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伤残待遇的工伤人员。
3.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政策规定,现仍由企业按月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除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外,领取了其他社保养老金的人员不能纳入)。
4.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
5.按劳部发〔1996〕266号及甘劳社发〔2000〕3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出生产岗位,暂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伤残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企业“老工伤”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需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提供本单位“老工伤”人员花名册及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为:
1.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已认定为工伤、鉴定了伤残等级的企业“老工伤”(包括退休)人员,提供资料包括:原始工伤认定证书(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已认定为工伤,但未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企业“老工伤”(包括退休)人员,提供资料包括:原始工伤认定证书(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治疗病例,个人情况公示证明(企业提供)等。
3.当时未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企业“老工伤”(包括退休)人员,提供资料包括:伤亡事故原始证明、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个人情况公示证明(企业提供)等;
4.按月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提供资料包括:工伤(亡)认定书(证明)、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始花名册;
5.伤残级别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须重新进行必要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或复查鉴定。
三、申报时间
相关企业请于11月2日(星期四)前将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和对象的“老工伤”人员名册和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交县人社局社保中心。
县人社局社保中心依据企业提交的材料,按职工因工受伤时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报州局进行审核,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出具确认意见,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国文
联系电话:0941-3109120
临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